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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

宋** 湖南-长沙 股权咨询 2023.03.24 00:45:10 491人阅读

名义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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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会面临如下相关风险:
1、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名义股东不能以其并非实际出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代持股协议无效时,名义股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023-03-24 00:46:10 回复

可以转让自己的股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在爆炸发生之初,为了查清楚爆炸物的种类和数量,海关给出的数据和实际爆炸情况有很大出入,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涉嫌走私犯罪。另据报道,瑞海公司已经有10人被控制,其中包括名义股东之一李亮。
(一)公司涉嫌单位犯罪情形
如果公司涉嫌走私等单位犯罪,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也可能被判处罚金。如果名义股东既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自然人犯罪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如果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以走私犯罪为主要活动,或者公司成立后虽然是合法经营,但在某段时间开始以走私为主要业务来源,则不构成单位犯罪,而是属于个人犯罪,设立公司的股东个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名义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非法目的而代持股权设立公司,则可能构成共犯。当然,如果名义股东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利用而代持,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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