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任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量问题的通知》限定, 首先,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量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工龄计量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限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限定解决。 其次,任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量工龄。任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得到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限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量工龄。 值得公司注意的是,除了高学历人员入职后的持续工龄认定问题之外,在一段时期,我国的大多数国有公司曾经兴建过公司大学用以训练优秀员工。那么对于在公司大学里学习的脱产、半脱产的工人应当要怎样计量相关的福利待遇呢目前仍然有效的主要限定是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工人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薪水福利等待遇的暂行限定》(79教工农字第021号),可供公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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