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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三种:
(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医疗事项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2023-01-30 09:39: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