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劳动法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情形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释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部分社会保险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9.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10.因企业自主改制产生的争议.
专业解答1、劳动者持有企业工资欠条。2、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有给付义务的调解协议生效后,企业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专业解答1、劳动仲裁的裁决书效力不足,不利于仲裁机构主动性的发挥,2、仲裁与诉讼并用,增加了维权成本,3、仲裁前置剥夺了部分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4、鉴于仲裁前置程序所具有的缺陷,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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