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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担保物权诉讼的过程中,实现担保物权受理费收多少

徐** 广西-百色 抵押担保咨询 2017.11.03 06:45:12 208人阅读

自己最近一直在打一个官司,这个官司对我很重要,不能输,我想问法院下实现担保物权受理费收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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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你的法院实现担保物权受理费收多少的问题,请参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搜索

2017-11-03 06:5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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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法院不能收取诉讼费,所以也就不存在实现担保物权受理费收多少的问题了。详情请参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2017-11-03 06:4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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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二、民事诉讼法院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2020-12-09 07:27:5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诉讼费要交吗实现物权担保诉讼不需要缴纳申请费用,如涉及到执行,缴纳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二、实现担保物权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关于管辖问题《民诉法》规定,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提出。即是说,担保财产所在地、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都有管辖权,以先立案的为准,这个不难理解。但是,对于质押中的权利质押,其标的为所有权以外的可让渡的财产权利,并非有形财产,自然也无财产所在地,一般应以财产权利登记地确定管辖。当然,也有人认为,对于这种情形,担保财产所在地就是权利凭证持有人所在地。而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同时又属于非登记物权,故应以担保财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此外,对于多个担保物分属几个辖区,或者担保物有多个登记地的情形,各个均有管辖权,申请人可向其中任意一个基层提出申请。2、关于未经登记的担保物权问题《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虽然并未限定担保权人的担保权须经登记为前提,但结合《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特殊动产抵押权如果未经登记,将缺乏公示公信功能,如果当事人对担保物权的存在或者担保的范围、数额等方面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宜直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毕竟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属于非诉程序,该制度本身欠缺实体审查能力。3、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实体法律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得依照《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提出申请。这里的“物权法等法律”应当理解为不完全列举,除《物权法》外,还包括《合同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等,都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实体法律依据(当然,《担保法》也属于这个范畴,不过其许多规定已被《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所取代)。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这一规定赋予了承包人一项法定权利,这项权利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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