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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王** 广东-中山 工伤纠纷咨询 2022.12.30 20:30:50 377人阅读

尘肺病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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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尘肺病工伤保险待遇有工伤医疗待遇以及员工因工伤而支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一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尘肺病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可以用人单位侵权按照人身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民事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022-12-30 20:32:50 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职工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后才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地方对上述情形不作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机构则以工伤保险关系在该职工离开用人单位后已结束为由,不支付职业病待遇。有地方对此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即使已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档的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自诊断之日起一年内,个人也可以按规定到工伤保险参保地或原单位生产经营地或原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是并没有限定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另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2条,职业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就是在已经结合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状况、岗位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既然现在劳动部门、用人单位对诊断依据的岗位等客观事实并未提出异议,未否定鉴定结论,就应当尊重专业鉴定结论,依照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也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患职业病的情形的,就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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