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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审查起诉律师会见笔录怎么写

杨* 广西-桂林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1.01 08:29:12 212人阅读

我现在在一个律师所实习,下星期要和师傅去参见一个审查起诉的案子,所以咨询一下审查起诉律师会见笔录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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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江 *律 师 事 务 所
会见笔录
(起诉阶段)
时间:
地点:看守所
会见人:师事务所              
记录人:务所律师
被会见人:
问:我们是*事务所律师我所接受你的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你目前涉嫌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的辩护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与你通信、会见,为你作无罪、罪轻辩护等法律服务。请问是否同意?
答:
问:近来的身体状况如何?管教情况怎样?
答:
问:目前你涉嫌案,已于年月日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答:
问:首先,我们告知你在这一阶段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答:
问: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间,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答:
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答:
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答:
问: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所起的作用:
(一)、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该阶段最重要的诉讼文书是侦查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
(二)、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向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目前,我们已经取得了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以及现有的证据材料,为此我再一次向你了解并核实案件事实,请你必须如实供述。
答:
问:你在公安机关一共录了多少次口录?有无刑讯逼供的情形?
答:
问:你的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是否有来提审?
答:
问:(出示起诉意见书)你对起诉意见书有什么意见?
答:
问:你认为自己是否构成上述罪名?为什么?
答:
问:介绍罪的犯罪构成、量刑幅度等(附页)。
答:
问:关于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的适用情况;关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的适用情况;关于缓刑适用的法律规定。(附页)
问:现在你将案发的经过再详细讲讲?
答:见附页
问:是否够钱花?
答:
问:有什么需要我(们)向亲属传达的?
答:
问:对我(们)辩护人还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吗?
答:
以上笔录请阅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请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如果确认无误请在笔录上签名。
被会见人阅读意见:
被会见人签名:
年 月
以上是对于审查起诉律师会见笔录的回答。

2017-11-01 08:31:12 回复

其主要内容是:对移送审查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纠正违法情况;复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对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而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进行复议、复核。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不足,一般会退回补充侦查。如果证据充足,事实清楚,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会先将案卷和起诉状移送至法院。

该部分案卷主要包括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立案、破案类法律文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和移送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文书。 这就是审查起诉阶段笔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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