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未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用益物权。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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