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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是否应当办理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是否应当办理登记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4-02-20 14:04:46 已帮助10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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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是否应当办理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这一条是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做了与其他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衔接性规定,已经为未来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完善留下了空间。本条考虑到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以及登记制度的现状,虽然没有明确要求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发生变更一律登记,但是对于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则明确规定了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从长远发展上,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进行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既涉及到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又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关变化及时办理登记既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又有利于表彰物权的状态,从而减少争端。目前有的地方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不够完善,有的宅基地还没有登记。这一现状尽管还没有引发大的矛盾和纠纷,然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变动时就有可能带来潜在的风险。本条规定既切合了我国物权制度发展的大方向,有利于从实际出发,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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