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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答辩状标准是什么?

巩** 陕西-咸阳 合同订立咨询 2017.10.30 16:25:55 8人阅读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答辩状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朋友不怎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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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答辩状标准如下:答辩人:江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答辩人:周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
答辩人江某针对被答辩人周某于2009年7月30日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答辩如下:
答辩人并非有意违反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因此答辩人并不构成违约,也不应承担定金责任或违约责任。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9年6月27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该合同约定,房款总价671000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当日,被答辩人先行支付2万元定金;同年7月1日前再付36万元房款,用以清偿银行按揭;剩余291000元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付清。合同签订当日,答辩人确实收到被答辩人两万元定金并开具了相应的收据。但在接下来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却发生了意外。2009年7月1日,江山市某公司将答辩人起诉至江山市人民法院,诉请答辩人向其返还30万元的借款。事实上根本不存在借款的情况,而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某与答辩人订立了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蒋某预先垫付了30万元的红利给答辩人。后来,蒋某出尔反尔,将这30万元说成了答辩人向其公司的借款,因此起诉了答辩人。2009年7月2日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将该房地产买卖契约的标的物进行了保全。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不得再继续转让。因此,答辩人收到民事裁定书后,不得不中止了合同的履行。毕竟如果继续收取被答辩人的第二期房款,但最终却不能及时交付房屋,反而会给被答辩人造成更大的损失。由此可知,答辩人并非有意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出现了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律障碍。因此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更不应该承担定金责任。但答辩人愿意将先前收取的定金如数奉还。目前,答辩人与江山某公司的案子尚在审理之中,何时结案也不得而知。鉴于答辩人目前所处的困窘的经济处境,请求被答辩人撤回起诉,并给答辩人一个付款的宽展期,答辩人将不胜感激。
此致
答辩人:江某
特别授权代理人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2017-10-30 16:2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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