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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什么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经营活动占用耕地或者造成耕地破坏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交复垦保证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对土地复垦后,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退回复垦保证金。复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所在乡(镇)粮食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对多占的部分,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毗邻交界地区发现森林火灾的,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全力组织扑救,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擅自实施征收、委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擅自提高补偿标准等、玩忽职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参与征收与补偿工作、拒不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专业解答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中,制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具体作用是通过法律层面做到控制国家生育人口的目的,提倡符合生育条件的家庭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严把国家人口控制,做的降低人口出生数量,提高人口整体素质,实现全民共同富裕的原则。
专业解答《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明确的本身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需要为等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是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对于员工来说是讲有工伤保险待遇。
专业解答1、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2、水田、园地和本条第1、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3、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专业解答第三条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专业解答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缺陷时,施工单位必须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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