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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亦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着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前者是后者的领导。隶属关系是根据有任免权限首长的命令建立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它不是简单的上下级关系。确定隶属关系应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所规定的任免权限为准。隶属关系必须是同一编制序列中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构成隶属关系,是本罪成立与否的决定条件。在职务上不构成隶属关系时,一军人对另一军人的迫害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依照本法有关条款予以惩罚,不应以虐待部属罪论处。
2017-10-27 17:32:5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