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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要求征收绿化土地使用税,这样合法合理吗?

刘** 山东-临沂 合同订立咨询 2017.10.26 16:10:53 1107人阅读

您好,我刚刚买了一个小区的房子,其中绿化部分比较大。物业要求征收绿化土地使用税,这样合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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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明确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面积中扣除。

2017-10-26 16:15:53 回复

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应该为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面积。但也有人提出,房产开发商在取得开发用地时城市建设部门已经要求其按一定容积率、绿化率进行规划,国土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许可通知书》里也标明了绿化率等,而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所以计算土地使用税的面积应是减去用于绿化和道路的土地面积后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土地使用税。这里面小区绿化和道路用地能否作为公共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成为一个争议的问题。我们认为,对开发用地中用于绿化、道路的公共设施用地应分两个阶段区别对待。第一,在国土部门签发土地使用证日到开发项目完工并开始交付使用期间,应按土地使用证载明实测面积全额纳税,包括绿化、道路等公共设施用地。理由如下:其一,在土地闲置及施工建设期间,虽然规划图内已经规划了绿化等公共用地,但实际使用人是房产开发商而不是社会公众;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规定,除经批准的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应该为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面积。但也有人提出,房产开发商在取得开发用地时城市建设部门已经要求其按一定容积率、绿化率进行规划,国土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许可通知书》里也标明了绿化率等,而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所以计算土地使用税的面积应是减去用于绿化和道路的土地面积后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土地使用税。这里面小区绿化和道路用地能否作为公共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成为一个争议的问题。我们认为,对开发用地中用于绿化、道路的公共设施用地应分两个阶段区别对待。第一,在国土部门签发土地使用证日到开发项目完工并开始交付使用期间,应按土地使用证载明实测面积全额纳税,包括绿化、道路等公共设施用地。理由如下:其一,在土地闲置及施工建设期间,虽然规划图内已经规划了绿化等公共用地,但实际使用人是房产开发商而不是社会公众;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规定,除经批准的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征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土地、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申请拟定。审查报批,后报批准征用土地,制订征地补偿,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征用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我国征用土地的行为一般需要经历下列六项程序,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由县、军事设施等按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拟定征用土地方案、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征用土地的范围;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交通,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其中征用农用地,而征用土地审批权属于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由县,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统一开发的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水利。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面积。县。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制定征地补偿,报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安置方案、地类,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的、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清理土地和实施征用土地,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和供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县,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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