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11年全款购入东山期房一套,但合同在2015年才拿到,发现未签字盖章,现开发商也联系不到,合同规定2014年8月交房,请问我们现在该如何去解决! 谢
你好!消法规定了三种情形可以退房,你的情况不在这三种情形之列。但商品房买卖属合同债务,以约定优先。既然你和开发商约定延期3个月就可以退房,现在你也确定不想要此房屋,那么你可以依据所签订合同要求开发商退回内购房款,并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委托律师介入维权,欢迎来电详询或面谈!
2019-01-18 11:0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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