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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大家劳动合同封面要盖章吗?

刘* 湖南-衡阳 合同订立咨询 2017.10.25 13:29:18 6148人阅读

你好,是这样的,我准备去一家企业公司实习,如果干的好就长期,请问大家劳动合同封面要盖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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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需要,一般在最后一页的单位盖章处盖章即可,因为合同本是一式几份的。
2、如实务操作,你可以在最后一页盖章外,还可以盖个骑缝章较严密些。
3、如只在最后一页盖章,有一式几份,合同效力不会受到影响。以上是对劳动合同封面要盖章吗的相关解说,望满意。

2017-10-25 13:4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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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劳动合同应该经过市级劳动主管部门注册签证.劳动部门注册签证,主要是监督、审核劳动合同本身是否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件是否齐全等,是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有效手段.从合同有效性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比方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境内企事业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合同的基本法律依据。合同内部全部违法视为无效合同,部分违法视为部分内容无效。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如果违法,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必须按劳动合法执行;用人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主管部门有权强制改正,并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从业务层面来说,劳动合同书是否经劳动部门签证,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影响劳动关系事实的存在,也即不影响合同本身合法内容的法律效力,因此对劳动者影响不大,你不必担心。作为劳动者,你只需关心合同内容是否违法,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证即可。以上是对劳动合同封面要盖章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不谢。

2017-10-25 13:3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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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您的疑问劳动合同要封面吗的解答是这样的:新都区的劳动合同的封面因用人单位的不同而不同,劳动合同不需要备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法律对劳动合同的格式或者版面未作要求,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包含《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内容。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020-12-18 03:0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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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居住证用的劳动合同不需要劳动局盖章,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020-09-08 01:4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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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合同专用章是指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公司的合同专用印章的行为。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意义: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确定了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由此可见,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要加盖合同章。从法律上说,公司公章与公司合同专用章在合同签署的效力方面没有差异,公司之所以在公章之外,还另行刻制合同专用章,主要原因如下:1、公司公章与公司合同专用章在使用与管理上存在区别。(1)二者的管理部门不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法律部门,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2)用途范围及效力不同。公司合同专用章专用于合同的签订,其效力仅限于合同签订。公章则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签订以外,还可涉及及于公司一切事务,如文件、通知及证明等,具有行政管理作用。2、公司的合同工作具有常规性、专业性、使用合同专用章可以实现合同的专项管理,更好地控制合同风险。因此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可以使得合同生效经过法律部门人员的审查把关,能够有效防止合同不经法律审查就直接对外签订生效问题的出现,能够更好的建立和完善合同避险制度,严格把控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合同专用章是指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公司的合同专用印章的行为。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意义: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确定了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由此可见,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要加盖合同章。从法律上说,公司公章与公司合同专用章在合同签署的效力方面没有差异,公司之所以在公章之外,还另行刻制合同专用章,主要原因如下:1、公司公章与公司合同专用章在使用与管理上存在区别。(1)二者的管理部门不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法律部门,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2)用途范围及效力不同。公司合同专用章专用于合同的签订,其效力仅限于合同签订。公章则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签订以外,还可涉及及于公司一切事务,如文件、通知及证明等,具有行政管理作用。2、公司的合同工作具有常规性、专业性、使用合同专用章可以实现合同的专项管理,更好地控制合同风险。因此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可以使得合同生效经过法律部门人员的审查把关,能够有效防止合同不经法律审查就直接对外签订生效问题的出现,能够更好的建立和完善合同避险制度,严格把控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

一、公司名称1.设立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二、公司住所地(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二)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三)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四)确认住所地的法律意义至关重要:1.公司住所是诉讼管辖的依据。2.公司住所是法律文书收受的处所。3.公司住所可以确定登记、税收等管理机关。4.公司住所可以确定债权债务的接受地和履行地。5.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住所是确认准据法的依据之一。三、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1、法定代表人掌握着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最终决定权。2、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财务的最终控制者。3、企业的诉讼权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来行使。四、公司经营范围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以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为准。2.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3.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五、股东名册1.股东名册上的股权持有者为本公司股东。2.股东的信息要首先体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然后在体现在公司章程上。3.股东的信息一般要注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和身份信息(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六、股东出资(一)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数额,方式,占股份比例都需写明。(二)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范围内对出资时间和方式作出调整。1.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劳务、姓名与名称、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不能用于出资。七、公司经营期限是公司解散的事由之一与股东选择退出公司的一种方式。八、股东表决权1.可以进行特别规定,不一定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对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对其表决权进行明确限制。3.是否可以委托行使表决权,委托的对象和方式是什么,最好能够在章程中进行明确规定。九、股利分配请求权1.股利分配的方式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2.股利分配不一定是金钱形式,其它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也可以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十、股东的知情权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尤为重要。在章程中,最好能够明确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查阅流程,防止实际经营中出现因规定不明而导致的推诿拒绝情况。十一、股权转让、赠与与继承权合同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股权赠与与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十二、召集股东会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股东应当在章程中约定好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十三、确认决议无效权和请求撤销决议权1.当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公司股东有权向提讼确认决议无效;2.当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决议。3.如果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有权同时提起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主张,并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十四、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回购股权价值的评估方式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十五、股东代表诉讼权要注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利益是由公司享受的。因此,应当明确规定发生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十六、股东直接诉讼权建议明确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谁来承担。十七、申请公司解散权、申请公司清算权对于申请公司解散权,可以由章程规定发讼的标准,防止公司处于不稳定状态。十八、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十九、出资义务瑕疵出资承担的责任在前面已经有规定了,此处的特殊规定应当注意与前述的一致性。二十、股东清算义务1.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2.清算股东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十一、股东之间股权转让1.原则上股东内部进行股权转让,无须经过其它股东的同意。但是,如果考虑到争夺控制权等因素,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特别规定。2.在多个股东均要求购买的情况下,除了按比例受让外,还可以约定竞价等其它方式来进行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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