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河北法律咨询 > 石家庄法律咨询 > 石家庄劳动争议法律咨询 > 劳动合同法解析列表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劳动合同法解析列表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周** 河北-石家庄 劳动争议咨询 2017.10.25 12:48:16 25人阅读

我最近在一个集团公司的法务部实习的,经理吩咐我要好好研究劳动合同法,我想问一下劳动合同法解析列表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石家庄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石家庄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解读的内容有很多,主要包括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劳动试用期等主要内容。

2017-10-25 12:57:16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目前劳动合同法解析列表主要内容有: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
八:施行时间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
七:过渡性条款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
六: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
五:行政机关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
四: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
三: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
二: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
一: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
十: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
九:不出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
八: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
七: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
六: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
五: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赔偿等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
四: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
三: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
一: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
十: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
九:举报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
八:工会维权及监督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
七: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
六: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
五:检查措施和文明执法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四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体制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三 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
十: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
九: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
八: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
七: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企业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
六: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五 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四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三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二 用工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
一:跨地区劳动派遣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
十: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
九: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
八: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
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
六: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
五:集体合同对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
四: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
三: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
二: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
一: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
十: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
九: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
八: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
七:经济补偿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
六: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
五: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
三: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
一: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 无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九: 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
八: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
七: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
六: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
五: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
四: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
三: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
二: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
一:加班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
十:劳动报酬的支付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
九:合同的全面履行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
八: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
七: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
六: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
五: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
四:禁业限制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
三: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
二: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
十:试用期工资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
九: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
八: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
七: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
六: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
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二: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一:约定不明时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禁止提供担保及扣押证件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劳资双方的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关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合同订立的原则和效力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宗旨

2017-10-25 12:49:16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编辑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十六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二十一条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二十三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
(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第二十六条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四十四条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为您提供的是保证在担保法解析的内容,希望帮助到您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仅供参考

1)质量指标:供应商质量指标是用来评定供应商等级的最基本的指标,供应商的质量指标主要包括来料批次合格率,来料抽检缺陷率,来料在学报废率以及来料免检率等。

2)供应指标。供应商的供应指标是同供应商的交货表现以及供应商的企划管理水平相关的评定指标,供应商的供应指标主要包括准时交货率,交货周期,订单编号接受率等。

3)经济指标。供应商的经济指标主要是包含价格水平,报价行为,降低成本的态度与行为,分享降价成果的行为以及付款行为等方面。

4)支持,合作与服务指标,供应商的支持,合作与服务指标通常都是是定性指标,主要包括投诉灵敏度,沟通行为,合作态度,共同改进的行动采购师培训鉴定内容A授课内容注重案例分析,突出可操作性,具体内容如下:
(一)采购市场调查、采购需求确定
(二)采购计划编制、采购计划调整
(三)供应商选择、商务洽谈、采购合同签订
(四)订单管理、货款支付、商品质量管理
(五)供应商关系管理、供应商绩效评估
(六)采购流程规划、采购物流管理、采购成本管理、采购组织管理
(七)采购信息管理、采购管理信息化方案设计、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建立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合同到期不发工资
10760人阅读

遇到合同到期不发工资的情形你应该如何处理呢,你可以去哪些政府部门寻求一些帮助呢,包括中介合同到期不给工资怎么办,私人老板不发工资又应该怎么办呢?合同到期工资怎么发,以及不发工资去哪里投诉等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来了解一下吧!

劳动争议时效判定
6141人阅读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那么劳动争议时效判定的期限是多久,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多久,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是几年,以及申请劳动争议时效期间应该注意什么?下面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快来了解一下吧!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3221人阅读

劳动纠纷是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纠纷类型,今天小编为你介绍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相关知识,那么劳动争议调解时限规定有哪些,劳动争议民事起诉状怎么写,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内容,来了解一下吧!

公务员家属抚恤金
77778人阅读

今天小编为你介绍公务员家属抚恤金的政策规定等知识,那么家属抚恤金申请书内容有哪些,在职公务员病故抚恤金规定是什么,公务员丧葬费抚恤金规定有哪些,以及公务员病故家属待遇都内容,小面为你i详细介绍!

劳动法规
6297人阅读

今天小编为你介绍劳动法规的相关内容等,那么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是多久,以及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怎样的,以及劳动法年假规定的具具体细节内容等知识,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更多知识尽在律图!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