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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这个借款型受贿是怎么样的呢?

向* 河南-驻马店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0.24 12:30:57 83人阅读

因为前段时间我有个朋友的表哥是在弄这个受贿方面的,想具体的了解下借款型受贿是怎么样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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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出现新型贿赂,与相关制度还没有跟上有关。和以往的贿赂局限于传统的“财物”界限和范围不同,新型贿赂已开始向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领域延伸。

2017-10-24 12:3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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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型受贿,将“超低价买卖房屋”、“妻儿挂名领薪”、“情妇收钱官员办事”等10种贿赂方式,纳入法律的惩治范围,由此得名借款型受贿。

2017-10-24 12:31:57 回复

索贿在《刑法》的规定中的从重情节。认定。二罪的类型主要有两种类型: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被动接受他人贿赂的是。主要特点是向他人索要财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影响罪的认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是索贿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没有主动索要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一目了然,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可构成犯罪,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的主要特点是被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贿:一,才能构成罪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的基本形式都有哪些 从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 (二)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2)款项的去向;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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