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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得情况如下,我所在的小区污雨下水管道是在楼内,不是在楼外的,然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所在楼层一楼把管道改掉了,然后济宁前段时间下大雨,下水道反水到3楼4楼直接把我家淹了,导致我家地板全部被泡了,物业也没给我合理的解决方案,我想请问下应该谁能付我们的损失!谢谢律师
你可以就你的损失进行诉讼,把一楼邻居和物业列为被告
对于特殊情况监护权取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最复杂的是另外一种情况,即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去世,继父母能否取得孩子的监护权问题。在实践操作中,若未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请求对孩子的监护权,而继父母也不愿意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那就得综合考虑,抚养条件、成长环境甚至有可能是孩子的个人意愿等等,判决结果可能大为不同。言归正传,你提出的问题是离婚后的监护权,可以直接套用第二种方式,因为婚姻关系解除了,孩子的生父母还生存,所以,继父母是无法争取孩子的监护权的,倒是另一方未取得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可以争取监护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依该条规定老职工要知道不得终止的条件不是无休止的,当法定不得终止的条件消灭,如孕妇在哺乳期满,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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