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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关于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问题

蔡** 陕西-宝鸡 合同订立咨询 2017.10.21 14:29:04 316人阅读

最近关于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事挺有兴趣的,所以想了解一下到底是怎么回事,满足一下自己的好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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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了几点规定: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预约合同的效力及履行等等

2017-10-21 14:3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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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了以下几点统一的要求: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预约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等等

2017-10-21 14:3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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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款: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该条司法解释规定旨在依据《物权法》第15条关于物权变动与结果区分之精神,理顺《合同法》第51条与第132条之关系。合同由《合同法》来调整,物权变动由《物权法》来调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卖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所有权转移是物权变动的结果。一方缔约时不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能否发生物权变动,则取决于一方的嗣后状态,此过程中,物权变动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因此,相对方不能以一方缔约时无处分权或所有权来主张合同无效。以上就是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的内容。

2020-12-10 20:4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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