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终止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所以合同的解除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合同的解除既向过去发生效力,同时由于合同关系消灭使当事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因此也是向将来发生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区分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不无意义的,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大多将这两个概念等同对待。
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
首先,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其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最后,发生条件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终止包含合同解除,二者表现为种属关系。
律师解析 合同解除是指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或其他法定事由时,权利人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 合同终止则是指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法律效果。 由此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终止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不能请求恢复原状。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未对合同终止作出特别规定,在合同解除中包含有合同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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