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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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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针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注意事项具体有哪些

张** 陕西-安康 房屋买卖咨询 2022.11.03 17:27:30 470人阅读

我想问一下针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注意事项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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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家购房,需要上家即在所购房屋产权证上的全体房地产权利人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若发现不一致的,需要上家另行提供经公证的书面委托协议,以防止上家恶意串通,主张协议无效。
所购房屋条款:
为避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双方发生纠纷,应对即将签署的构成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约定。
第一,对所购房屋约定条款包括:
1)房产坐落,
2)房产权利人,
3)房产建筑面积,
4)竣工年限,
5)房屋来源,比如售后公房或房改售房或拆迁安置房,可能有法律纠纷的要注明,
6)有无抵押权、司法限制、有无违法、违章建筑等限制房产交易信息,
7)房屋价款,若是到手价,需要对各类税费范围和承担主体详细约定等。
第二,意向金或定金条款,一般居间协议约定,意向金由中介转付给上家时转为定金,作为购房者无法限制中介的转交责任。若是中介转付,针对中介方增加相应约束条款。比如:中介方有按规定时间转达有关信息或转交定金的义务,如未按约履行此义务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就有利于对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三,违约责任条款,一般有两类:一类是针对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成功后,委托方拒不支付或迟延支付中介报酬的违约责任。另一类是针对委托方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或双方协议解除买卖合同的,则中介公司除收取固定中介报酬外仍会要求委托一方或双方另行支付相当于中介报酬的违约金。对此,司法实践中认定这类违约条款“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且有强制交易之嫌,故会认定其无效。因此,对于第二类违约条款的设定,委托方应谨慎审查,最好删除。
第四,签约日期条款,该条款通常指“对于签署完居间协议后,约定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前往中介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这个条款的意义在于,若双方在此期限内均未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则该预约效力失效,上、下家均不适用定金罚则即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该条款应注意签约的用词,是买卖双方的义务,还是中介须履行先性通知的义务为前提。
第五,终止条款或解除条款。针对个人实际情况,约定终止或解除居间协议的条款,这是出于保护上下家的需要而设立,诸如,若上家有房屋无租赁关系承诺担保,则可以约定上家违反该承诺的,下家可以单方解除上下家之间定金法律关系,不承担定金责任。

2022-11-03 17:2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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