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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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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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期
第二期
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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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臵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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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名、
法人
股东盖章)
。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依照公司法规定
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
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召开一次
(注:
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
(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
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
合并、
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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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
(注:
可由股东自行约定)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
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
(注:此
处填写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定。
(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
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该项表决
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
(注:三至十三人)
,任期三
年
(注:可约定,不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
(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
式,如:董事会选举、股东会选举、股东委派等)
。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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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
(注:具体比例可约定)
出席方可
举行。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由被委
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
(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
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并应作为会议记录,
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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