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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是怎样?

乔** 四川-宜宾 合同订立咨询 2017.10.11 14:22:08 1028人阅读

你好,是这样的。我朋友他在做生意是关于买卖房子的,请问大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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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合同对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的,可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来源: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 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省法院民一庭对农村土地承包、人身损害赔偿、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征求了全省各地法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作出了相关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现将四个解答意见分二期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参考适用。省法院民一庭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29、问: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中,拆迁人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是否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答:房屋拆迁合同对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的,可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由于拆迁人的原因,被拆迁人在下列期限届满前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拆迁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房屋拆迁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期限;
(二)合同签订时,产权调换的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合同签订时,产权调换的房屋已建成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房屋拆迁合同对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的,可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来源: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
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省法院民一庭对农村土地承包、人身损害赔偿、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征求了全省各地法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作出了相关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现将四个解答意见分二期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参考适用。省法院民一庭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29、问: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中,拆迁人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是否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答:房屋拆迁合同对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的,可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由于拆迁人的原因,被拆迁人在下列期限届满前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拆迁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房屋拆迁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期限;
(二)合同签订时,产权调换的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合同签订时,产权调换的房屋已建成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违约金可以按照被拆迁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产权调换的差价款和被拆迁,以上是对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的相关解答,希望采纳。

2017-10-11 14:3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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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可以看出,该条规定的是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注:一般出卖人都选择按建筑面积,房产证登记的也是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处理方案,其中涉及面积误差比的计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在省工商局、建设厅监制的格式合同)中有计算公式: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买受人计算出面积误差比后根据此条决定处理方案。以上是对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不谢。

2017-10-11 14:2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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