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可以举证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减轻或者不担责。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知,未经高度危险区域作业人或管理人的允许而进入高度危险区域,受到损害的,如果作业人或管理人采取了安全措施并且尽到警示义务的,就不能要求作业人或管理人承担完全责任了。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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