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你知不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呀,我妹妹最近找到了一份工作,但是对方说我妹妹不符合第四五条的规定,有被开除了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无条件终止。
2.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有条件终止,条件是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如果有则应当续延原合同至该情形消失时为止。
本案例属于上述第1种情况,劳动合同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就即告终止,与合同终止时处于医疗期内的情况无关。
以下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凡出现该条项下
一、
二、
三、
四、
五、六之情形,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是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这里应区别两个意思:一是强调依照的是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不是依照四十四条;二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劳动合同的终止。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劳动合同顺延还是有两层意思或两个条件:一是基础性前提条件,只针对劳动合同期满这种情况。不要忘了,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和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并列的两种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二是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只有这两个条件都具备了,劳动合同才能顺延。
4、医疗补助费相当于劳动者或员工在法定医疗期内的工资,其前提是基于劳动者或员工的身份,以及在法定医疗期内享有。但是正在医疗期内出现退休情况,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自然就不再存在劳动者或员工的身份资格,当然也就不能在领取医疗补助。
5、关于劳动部(1994)481号规定,如今仍然适用,但与现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抵触的部分当然无效。根据该规定第六条,该条针对的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不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而劳动合同终止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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