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而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国的生育津贴原称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分为两种情况:在实施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地区,支付标准一般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也有的地方规定,以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产假期间由于女职工未能向企业提供劳动,理所当然不能享受工资待遇,但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但单位未给其缴纳生育保险时,应当由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所以,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同时享受,只能二选一。
律师解析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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