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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009年婚前与父母共同购购买的房产(产证上是我和父亲两人的名字)总价225万(含17万的税费),我在婚前共计支付了155万的房款。我2010年结婚,结婚时房贷剩余70万。产证上未添加妻子的名字。目前房子以950万出售。请问离婚的话我应该分给妻子多少。谢谢!
婚前财产,理论上不需要支付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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