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像之前刑事责任里提到的,只限制为“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一样,在行政责任里,其实也有限制范围的变化。《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也规定了“抽逃出资”的,与上述处罚一样。
二、但是我国公司法改革,实行认缴制后,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里,却对上述法条做了范围限制,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才适用刚才公司法那条行政罚款的规定。
也就是说,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股东,比如证券公司,金融公司等的股东,如果出资存在瑕疵的,行政部门会责令改正,除此之外,会根据情节轻重,对股东处以虚报出资金额5%-15%的罚款;情节非常严重的,还可能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专业解答在某些情况下,没有实际投入相应资本金的股东,需要对这类公司产生的债务负责。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全部到期债务,或者公司已经明显缺乏偿债能力,而根据现有公司资产,无法完全抵消所有欠款,那么这些未注资的股东需要在他们尚未投入的资金范围内,对公司的这部分债务承担进一步的追加赔偿责任。
专业解答公司股东未履行法定清算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若股东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清算职责,将面临如下三方面的法律后果:首先,是所谓的“清算责任”,即当公司解散之后,这些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士如果未能依照法定的程序与期限来完成清算工作,他们就需要承担起强制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其次,是所谓的“清算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清算义务人的消极不作为行为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清算赔偿责任;最后,是所谓的“连带清偿责任”,当公司解散之后,由于清算义务人未能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清算程序可能会因为清算义务人的行为而无法启动,或者已经没有必要再继续启动了。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理以及相关法律精神,我们可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清算义务人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清偿责任。
专业解答通常,股东在法定出资期限未满前,无需为公司债务负责。根据我国法律,未到期出资不等同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此这类股东通常不承担债务。但公司破产时,即使出资期限未满,股东也必须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专业解答通常,股东在法定出资期限未满前,无需为公司债务负责。根据我国法律,未到期出资不等同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此这类股东通常不承担债务。但公司破产时,即使出资期限未满,股东也必须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专业解答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独立承担,与法人代表个人无关,除非因法人代表过错或重大过失。公司是典型的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债务与其个人无直接关联,股东仅需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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