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未出资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要与其他未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从内部关系来讲,依据《公司法》规定,未出资的股东得向已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而从外部关系看,倘若公司的债务无法清偿,未出资的股东要在其未出资本息的范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其他未出资的股东也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司资本充实这一原则,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已出资的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等手段,让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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