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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与反担保相关法律有关的知识

李* 北京-平谷区 抵押担保咨询 2017.10.04 13:36:48 152人阅读

老师这个星期给我们布置的作业是解说反担保,我想知道一些关于反担保相关法律有什么特殊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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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基于委托担保合同或者基于担保法三十一条所规定的追偿债权。《担保法》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设立担保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特定的一个担保肯定且应该对应特定的一个债权,是为了保障这个特定债权实现而存在的,担保合同也应该是特定债权的债权人和担保人所签订。
首先反担保人不是为借款债权担保,借款债权的债权人是出借人,若为借款债权担保,反担保人的地位应该和本担保人一样,并且应当和债权人而不是本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若为借款债权担保,那借款人逾期,出借人是可以要求反担保人代偿,但既没有合同,也没有法律支持这种请求权,出借人和反担保人之间并没有权利义务牵扯,反担保人并不是为借款债权担保。
其次,反担保人不是为出借人与本担保人的保证关系提供担保。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作为义务人而存在的,而担保应该是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本担保人不拥有需要反担保人保障实现的债权。
反担保人是为保障本担保人权益而出现的,是为本担保人某项权利提供担保,那本担保人的权益是什么?应该是本担保人代偿,获得向借款人追偿权利后,这种追偿权利落到实处的权益。借款人资金匮乏不能按时还款,本担保人从借款人追到代偿款项的可能性较低,为确保追偿权利的实现,反担保人向本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因此,反担保可称为追偿担保,反担保人可称为追偿担保人。
在(2015)皖民二终字第00062号一案中,安徽高院认为:涉案《抵押反担保合同》的主债权即担保人与借款人于同日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第三条原告的追偿权的约定,担保人在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借款人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担保人垫付的全部款项和付款之日起的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损失等。(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22号判决书中,广东高院认为案件存在追偿权赖以成立的《委托担保协议书》作为主合同的法律关系,同时存在反担保的从合同法律关系。
以上是对于反担保相关法律的解释,希望帮到你。

2017-10-04 13:42: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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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反担保相关法律的说明如下。《担保法》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法律关系是一种担保关系,但本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关系、本担保关系的走向都会影响反担保最终的实现。反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是什么,担保期间自何时起算,担保期限如何计算,合同签订顺序,都是在实践中易产生争议的点。本文试图理清反担保交易中各方关系,解决上述争议点。
一、反担保关系
实践中最典型的反担保关系是借款人向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
担保,借款人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本文就以这种典型的反担保关系展开。担保关系依附于主债权,以主债权作为分类基础,反担保交易中涉及到三种法律关系。
1、本担保主债权。主债权可有多种表现形式,对应到银行借贷,银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负按时还本付息义务,本担保人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到期日借款人违约,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会要求本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为主债权,保证担保(本担保)依附于主债权。
2、委托担保关系。本担保人之所以愿意与银行订立保证合同,是基于借款人与本担保人之间的委托担保关系,借款人寻求本担保人提供担保,以便顺利获得出借人贷款,本担保人可收取担保费。委托担保关系一般以委托担保合同(也有命名为委托保证合同、委托合同、担保服务合同等)表现,合同中会约定本担保人代偿后,可向借款人追偿。《担保法》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法律条文中再次确认担保人的追偿权。反担保人与本担保人之间又建立一层反担保关系,这层担保对应的主债权是什么,实践中争议颇多,有说对应的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借贷合同,有说是对应债权人与担保人的保证合同。

2017-10-04 13:38: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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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做与实际情况不服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对虚假宣传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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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①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力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②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使用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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