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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相关知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

林* 辽宁-丹东 抵押担保咨询 2017.10.29 15:47:21 13人阅读

我现在想要帮一个进行担保,但是我对融资担保相关知识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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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担保公司通常意义上是指个人在向银行贷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需要贷款人找到第三方,为贷款人做信用担保。也就是需要贷款人找到担保公司为其做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的要求,让贷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最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民间投资担保公司是指个人将资金借贷给经过担保公司严格考察、审核过的以房产、汽车或其他资产作为抵(质)押物的具备较强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中介,对借款人资金使用及回收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提供担保,使投资人获得安全、稳定、较高收益,同时民间担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担保服务费。
总而言之,投资担保公司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以赚取利润差价而赢利的中介性公司。共分小、中、大型三种。目前在我国私人性质的融资性企业只有担保公司和典当行两种行业。
从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形势来看这两个行业都是极具发展潜力的。至于它的发展壮大时间那是有多种因素来决定的,但从宏观上来讲私有企业越是发达的地方越有利于上述两种行业的发展。
投资担保优势
投资担保是颇受欢迎的投资选项,相比其他种类的投资,它拥有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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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好处:
安全可靠:投资本金会得到担保。
确保增长:固定利率投资担保能确保所赚取的利息,可以精确预计到期时的投资总值。
优等利率:投资担保提供极具竞争力的利率。
期限灵活:不同种类的投资担保拥有不同选项,可以选择最适合您的期限,从一天至5年,7年,或10年。
灵活付款: 一些投资担保可以选择如何收取所赚的利息,例如每月,每年,或者到期时才收取。
相比银行的优势
这是因为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较高,小企业向银行直接申请贷款受理较难,这就造成有融资的中小企业往往会向担保机构等融资机构求救,担保机构选择客户的成本比较低,从中选择优质项目推荐给合作银行,提高融资的成功率,就会降低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
另外,在贷款事中风险控制方面,银行不愿在小额贷款上投放,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银行此类贷款的管理成本较高,而收益并不明显,对于这类贷款,担保机构可以通过优化贷中管理流程,形成对于小额贷后管理的个性化服务,分担银行的管理成本,免去银行后顾之忧。
其次,事后风险释放,担保机构的优势更是无可替代的,银行直贷的项目出现风险,处置抵押物往往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变现性不佳,担保机构的现金代偿,大大解决了银行处置难的问题,有些担保机构做到1个月(投资担保甚至3天)贷款逾期即代偿,银行的不良贷款及时得到消除,之后再由担保机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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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其相比银行更加灵活的处理手段进行风险化解。
通过使银行充分担保公司贷后管理和贷款保全方面的规范和高效运营,一些合作银行把贷后催收、贷款资产处置外包给担保公司,双方都取得了比较好的合作效果。
投资担保特点
投资担保是一种安全的投资,可以为投资者的资金提供保护。选择投资担保,投资者的投资所赚取的利息会根据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与市场挂钩的公式计算。对许多人来说,投资担保(或其他保守的固定收入投资)是对投资组合起保障作用的优质选项。
投资担保主要应用于投资担保公司,通常是指个人将资金借贷给经过担保公司严格考察、审核过的以房产、汽车或其他资产作为抵(质)押物的具备较强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担保公司作为中介,对借款人资金使用及回收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提供担保,使投资人获得安全、稳定、较高收益。
投资担保一方面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通道,同时又为出资人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
正规投资担保公司赢利点在于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担保费,借贷双方直接从银行转账,担保公司不经手占有借贷双方的资金,只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收取相应的担保服务费。
出资人的收益率其实是借钱人支付的利息。担保即意味着若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担保公司要代为偿付,以确保出资人本息不受损失。投资担保这种“不摸钱”的原则,和地下钱庄、小中介、非法集资等彻底区分开来。

2017-10-29 15:53: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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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担保的定义
1、定义
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2、特征
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
贷款人为了获得贷款资金,提升贷款信用,寻找担保人为其担保;
担保公司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4、担保人承担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本付息的风险,并向借款人收取一定比率的担保费用;
5、属于短期借贷行为,货币市场诸多业务之一。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价值
1、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拉动投资需求;
2、通过担保将风险转嫁,降低贷款门槛,满足借款人需求;
3、可以拓宽企业发展的筹资渠道;
4、可以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5、可以加大对企业的有效监督,降低企业债务风险,更有效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经营范围
(一)可以经营业务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二)可以兼营业务
1、诉讼保全担保;
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
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
4、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三)不可从事业务
1、吸收存款;
2、发放贷款;
3、受托发放贷款;
4、受托投资。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资格公司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个亿,且为实缴。
2、有实际的办公地址。
3、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
(1)法人股东
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2)自然人股东
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需要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审核资质;
2、确定公司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以及公司人员安排;
3、名称核准;
4、办理经营许可证;
5、办理营业执照。

、注意事项
申请主体公司需要明确经营业务方向,若新成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半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则撤销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续约。
上诉就是融资担保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到你。

2017-10-29 15:49:21 回复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是由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在从事创业企业创立和培育政策性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原日本开发银行)是承担日本国家政策义务的金融机构。为了培育和创造创业企业,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从1995年开始,根据《新规事业育成融资制度》对缺乏传统的担保(土地、不动产)的日本风险企业提供长期资本的供给。从日本政策投资银行那里获得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企业往往是拥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但是缺乏土地、不动产等传统的可以用于抵押的物品的企业。上述拥有高新技术的风险企业的研究发展过程中需要长期资金的投入,但是商业银行在经营上追求稳健的原则,通常不愿意向没有传统担保品或第三方担保的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日本政策投资银行负有促进创业企业创立、育成的义务,鉴于此,相对于传统的担保品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方式就因此应运而生了。
我想你就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已经清楚了,希望能够帮到您。

获得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企业往往是拥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但是缺乏土地、不动产等传统的可以用于抵押的物品的企业。上述拥有高新技术的风险企业的研究发展过程中需要长期资金的投入,但是商业银行在经营上追求稳健的原则,通常不愿意向没有传统担保品或第三方担保的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日本政策投资银行负有促进创业企业创立、育成的义务,鉴于此,相对于传统的担保品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方式就因此应运而生了。

反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基于委托担保合同或者基于担保法三十一条所规定的追偿债权。《担保法》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设立担保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特定的一个担保肯定且应该对应特定的一个债权,是为了保障这个特定债权实现而存在的,担保合同也应该是特定债权的债权人和担保人所签订。
首先反担保人不是为借款债权担保,借款债权的债权人是出借人,若为借款债权担保,反担保人的地位应该和本担保人一样,并且应当和债权人而不是本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若为借款债权担保,那借款人逾期,出借人是可以要求反担保人代偿,但既没有合同,也没有法律支持这种请求权,出借人和反担保人之间并没有权利义务牵扯,反担保人并不是为借款债权担保。
其次,反担保人不是为出借人与本担保人的保证关系提供担保。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作为义务人而存在的,而担保应该是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本担保人不拥有需要反担保人保障实现的债权。
反担保人是为保障本担保人权益而出现的,是为本担保人某项权利提供担保,那本担保人的权益是什么?应该是本担保人代偿,获得向借款人追偿权利后,这种追偿权利落到实处的权益。借款人资金匮乏不能按时还款,本担保人从借款人追到代偿款项的可能性较低,为确保追偿权利的实现,反担保人向本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因此,反担保可称为追偿担保,反担保人可称为追偿担保人。
在(2015)皖民二终字第00062号一案中,安徽高院认为:涉案《抵押反担保合同》的主债权即担保人与借款人于同日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第三条原告的追偿权的约定,担保人在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借款人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担保人垫付的全部款项和付款之日起的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损失等。(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22号判决书中,广东高院认为案件存在追偿权赖以成立的《委托担保协议书》作为主合同的法律关系,同时存在反担保的从合同法律关系。
以上是对于反担保相关法律的解释,希望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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