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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上规定确认之诉可以执行吗?

张** 新疆-巴音郭楞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0.03 20:11:30 23人阅读

你好律师,我在准备司法考试,我国法律上规定确认之诉可以执行吗?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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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不具有执行的内容和可行性。比如确认房屋的归属产生的诉讼,法院判决争议的房屋归谁所有就行了,不需要去申请执行。当事人直接凭判决书就可以办理有关有关手续了,不需要申请强制执行。

2017-10-03 20:1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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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
给付之诉:是要求被告履行作为或者不作为之义务的诉,“支付金钱”也是被告的一种作为,因而其构成了给付之诉的典型.法院因承认原告请求而作出的命令被告履行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判决就被称为给付判决.给付之诉可以分为现在给付之诉与将来给付之诉.所谓的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对于应当在将来予以实现的给付请求权预先进行主张之诉,在诉的利益方面,将来给付之诉与现在给付之诉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能否进行强制执行”(发动强制执行的效力被称为执行力)构成给付之诉与确认及形成之诉的重要差别.承认请求的判决主文往往以“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这种命令形式来予以表述的做法,即根源于法官观念中的强制执行意识.
以上是关于我国法律上规定确认之诉可以执行吗的相关解答。

2017-10-03 20:13:30 回复

两者的联系:
(1)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
(2)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所谓给付内容,就是指法律文书中确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为,如交付货款、继续履行合同等。
  综上,笔者认为,仅有确认之诉判决的案件是不适宜进入执行程序的,它只能作为发生给付之诉胜诉的前提和基础。在前第一个案例中,原告提起第二个诉讼,要求搬出属己的房屋是应得到支持的,而不适用一事不能再理的规定。第二个案例中,双方当事人要对房屋进行分割时,必须应再有一份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才能进入执行程序。
  《民诉法》规定,案件诉讼中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决定不一致,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鉴于此,在审理此类确认之诉案件时,如已经发生侵害,法院应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原告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将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进行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我院为了避免这种工作上的被动局面,也曾有过类似的要求。当然,原告坚持只确认之诉的,如果发生侵权,须再次诉讼,明确给付内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管辖。  人民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你的描述,你的案件判决只是确认了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没有判令一方向另一方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说你的案件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是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的。对于你的朋友占房不走这一情况,你需要另行提讼,待有明确给付内容后方能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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