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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能否再移送管辖
⒈开庭后是可以将案件移送到别的法院进行管辖的。但是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⒉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案情】2020年,A县某村的刘某嫁至B县某村张某为妻,婚后张某一直在外务工,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刘某诉至B县请求离婚,B县受理后,张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经开庭审理查明,刘某自开始至一直住在娘家A县,且B县张某户籍地所在的村委会出具了“张某多年在外务工未在本村居住,现下落不明”的证明并加盖该村委会的印章。据此,B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即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A县。【分歧】本案中,B县可否将案件移送至A县管辖?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B县可以将案件移送至A县管辖。因为人民发现手里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B县不可以将案件移送至A县管辖。因为该案当事人张某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B县已经进行了开庭审理,此时不宜再依职权进行移送管辖。【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且不论本案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能否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下面仅就B县的移送管辖行为进行简要分析:移送管辖应有合理期限。《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管辖,而该规定却没有明确移送管辖的时限。《民诉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管辖。依据该条规定,案件受理后,“一审开庭前”可以视为移送管辖的合理期限。及时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民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即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使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等。本案中,已经进行了缺席开庭审理,结合案情,案件审理已经接近尾声,此时进行移送管辖违背了及时审理的任务要求,势必对案件的审结期限等情况造成一定影响,从而影响原告刘某的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管辖权移送后传票会在开庭前寄送给当事人,且会在开庭的前三日寄送给当事人。实际上,不管管辖权是否被移送,法院在开庭三日前,都需要通过寄送传票等的方式将相关开庭信息告知案件当事人。
专业解答管辖移送申请保全是要解除之后再移送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权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所以原财产保全措施无效,不能将财产保全措施一并移送的。担保的数额达到足以赔偿保全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程度就可以了。也就是说财产保全担保金额与财产保全的金额要相当。具体的数额还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才能确定。
专业解答移送管辖的裁定不能再审撤销,分为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或者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经受诉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专业解答移送管辖一次后再移送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移送管辖只能够适用一次,不能够按照职权在职的的进行移送,否则的话很有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办理,一直处于在移送的状态当中。
专业解答对裁定移送管辖的申请再审的情形有: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管辖权存在错误的、终审裁定有错误的等,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才可以对移送管辖的再审进行合法的处理,否则是不可以再审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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