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案件完成移送管辖,受移送的法院就有责任受理并展开审理。
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司法程序的稳定性与确定性。
倘若随意进行再次移送,会致使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反复流转,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还会对司法效率产生不良影响。
然而,存在特殊情况。
比如受移送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自身确实没有管辖权,此时它不能自行再次移送,而是必须报请上级法院来指定管辖。
这是为了避免出现法院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从而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的审理,让司法程序得以有序进行,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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