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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是干什么的呀?

张* 辽宁-营口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9.29 19:23:16 19194人阅读

有一个朋友想要去广州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实习,又怕很无聊。想要知道广州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是干什么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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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广州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可参考以下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
——经济案件侦查大队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经济犯罪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全市经济犯罪案件受理侦查和指导协调工作
(1)经侦大队下设三个中队一个综合室,按各自分工开展工作
(2)外地公安机关需要协办的经济犯罪案件,一律由局经侦大队负责接待、审核,按规定协办
(3)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工商局、技术监督等部门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一律由经侦大队接待受理,依法处理
(4)因侦查特大案件需要,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可从涉案地公安机关以及相关警种抽调人员共同办理
(5)驻国税、地税公安办公室负责受理侦查危害税收征管案件
——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管辖下列案件: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第140条—148条
(2)走私案,《刑法》第151条—155条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刑法第158条—169条(其中第163条第3款规定的案件由检察院管辖)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刑法》第170条—191条(其中第183条第2款、第184条第2款、第185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由检察院管辖)
(5)金融诈骗案,《刑法》第192条—198条
(6)危害税收征管案,《刑法》第201条—209条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第213条—219条
(8)扰乱市场秩序案,《刑法》第221条—230条
(9)侵犯财产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职务侵占案和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案件

2017-09-29 19:2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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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安经侦大队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国内经济案件的侦查,属于一个专门的侦查部门。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隶属于公安部门。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协调当地公安机关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参与或直接侦办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
2.指导、检查、监督当地的经济犯罪情况,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动态,提出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对策。
3.指导当地的金融、财税部门和其他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要害单位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广州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职务也差不多。

2017-09-29 19:25: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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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种类多,情况比较复杂;
1、涉嫌违反《刑法》侵占罪的规定,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法定刑期,一般情节的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可能各省自己有标准,建议咨询当地。  高利转贷罪和挪用公款罪是经济犯罪中两个比较典型的罪名,它们的量刑标准与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有相似之处,它们大多数以犯罪的数额去认定。但是高利转贷罪是采用单位犯罪的双罚制,而挪用公款罪不仅考察数额还因类型不同考察时间。上述是广州经济犯罪侦查的相关解释

2020-12-10 15:51:46 回复


1、涉嫌违反《刑法》侵占罪的规定,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法定刑期,一般情节的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可能各省自己有标准,建议咨询当地。  高利转贷罪和挪用公款罪是经济犯罪中两个比较典型的罪名,它们的量刑标准与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有相似之处,它们大多数以犯罪的数额去认定。但是高利转贷罪是采用单位犯罪的双罚制,而挪用公款罪不仅考察数额还因类型不同考察时间。广西经济犯罪律师的解答如上,望采纳。

你好 ,你咨询的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干预民事纠纷是怎么样的,如果属于刑事案件,不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立案与办安。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05 】101号)
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第十三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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