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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经公证处财产放弃后能否申请撤回

董** 山西-临汾 公证咨询 2022.09.11 14:25:17 440人阅读

民法典经公证处财产放弃后能否申请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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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申请撤回,因为《婚内财产约定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任意一方不能反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各自婚内、婚前的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这属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法律尊重并保护这种约定,经过公证后的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更强的确定性,因为又公证处为这份协议提供背书

2022-09-11 14:27:17 回复

为离婚而主动放弃财产,事后能否要求撤销
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简介:
前夫与我因感情不和多次提出离婚要求。我担心“单亲家庭”会给子女造成伤害,一直没有同意。直到前夫决定离家出走,且毫无回旋余地,我才同意离婚。于是,在前夫主动、自愿表示放弃价值近百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我们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谁知一年后,因生意亏损而潦倒的前夫却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请问,前夫的理由是否成立?
律师回复:
你前夫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该案并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所做的明显对自己不利的行为。即使因一方的行为会导致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极不平衡的后果,但只有在一方基于“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违反真实意思表示时,才能构成显失公平。反之,如果一方明知又主动、自愿为之,哪怕存在不对等之处,也不属于显失公平。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前夫完全有充分考虑的余地,其要求离婚并非出于一时冲动,他作出放弃财产的决定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多方权衡的结果,并非赌气或考虑不成熟,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另一方面,显失公平并不属于重新分割财产的法定理由。虽然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显失公平的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有着相关的内容,但《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9条指出:“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鉴于婚姻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相比有着特殊之处,不仅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期限为一年,而且只有在“欺诈、胁迫”情形出的财产分割协议才可以最终撤销。你与前夫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不是在“欺诈、胁迫”情形出的,不属于显失公平,你前夫的诉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首先,未婚同居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当事双方是完全没有法律关系的自然人。
其次,基于上一点,同居期间的财产的所有权实际上非常清晰,原来是谁的就是谁的,是谁挣得的就是谁的,无法界定的视为共有。再次,基于上一点,除非财产所有方经过具有法律认可的赠与等行为,方可变更财产所有权,对共有财产才有放弃的权益。再再次,只要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变更,原放弃方就无权取消这种变更,因为其已经不具有相应财产的所有权了。

只要没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离婚协议中一方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是不能撤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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