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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7、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8、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9、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022-09-07 18:06: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