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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长时间算事实婚姻

徐* 四川-阿坝 同居咨询 2022.09.07 12:36:44 406人阅读

同居多长时间算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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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022-09-07 12:37:4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没有同居多久就构成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只是有个时间界限,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如果你们是在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的,那么算作事实婚姻;之后同居生活的,不论同居多久都属于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按照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年龄、没有婚姻法禁止结婚情形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因此,事实婚姻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
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周围群众所公认。双方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的显著区别。
2、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因而是一种违法婚姻,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
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因此,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同居多久就可以成为事实婚姻。法律只是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且被周五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男女同居时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而且周围的群众都也都认可他们是夫妻。当然,同居时间肯定也不能太短,否则只能属于非法同居,而不是事实婚姻。按照法律规定,我国只承认1994年之前的事实婚姻。对于1994年之前的事实婚姻,当事人离婚时按照一般婚姻的离婚程序进行。一般而言会先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会让当事人去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的男女双方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也就没有离婚这一说,所以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就可以,如果单纯就解除同居关系提讼的,不予受理。但也有一种情况下会受理,那就是在诉讼中涉及男女双方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依法审理。总之,我国早在1994年就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当事人如果主张事实婚姻离婚的,会要求当事人先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因此,对于夫妻来说,不能再侥幸地相信事实婚姻,而是应当及时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这才是成为合法夫妻的途径。

您好,关于未婚同居多长时间算事实婚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未婚同居多久算事实婚姻
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而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的处理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既然,我国在一定时期内还存在事实婚姻,应认真贯彻执行我国婚姻法的相关立法精神,要离婚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和女子利益原则;
(3)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生产和生活原则;
(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对于事实婚姻的“离婚”,以上原则均适用,有的学者还提出一个调解原则,也不无道理。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适用于我国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相关规定,从保护妇女的权益出发,主要是在财产分割方面,我国法律法规也有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月日11月21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 1993年11月3日)第二十三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
3、《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第八十九条到九十二对共的财产处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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