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房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购房者)在取得该财物(房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2017-09-26 09:43:43 回复
这需要从受让人(购房者)的“善意”认定、交易价格“合理”与否和合同效力是否影响物权善意取得三方面进行衡量。
1、“善意”认定
认定原则:受让人(购房者)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非“善意”的情形:
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重大过失的认定:不动产交易真实权利人(房主)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2、交易价格“合理”认定
“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3、合同效力情况
无效和被撤销的合同不适用善意取得。上边这些内容就是关于房屋买卖善意取得的判断方式,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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