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出现破产情形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企业破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安全,破产公司清偿债权时是有一定顺序的,那么企业破产股权质押有优先权吗? 股权出质,顾名思义,就是将公司的股权出质出去,所谓出质,“出”指的是向外,“质”指的是质押。出质的对象是公司的股权。指的是将股权作为担保方式进行质押的行为。 设定股权质押的意义在于,以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没有受偿时,因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质权人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通过股票、股权的转让变现,并从转让价款中受偿,使债权得到清偿的一种行为。 企业破产指的是企业因资不抵债,向申请破产后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程序,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会对企业债务进行有顺序的清偿,那么,股权质押在清偿债务时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呢?股权质押产生的债权是属于普通的债权,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是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股权质押有没有优先受偿权,要依据债权实现的情形而定,如果是出质人是公司的,破产后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是自然人债务纠纷的,具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出现破产情形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企业破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安全,破产公司清偿债权时是有一定顺序的,那么企业破产股权质押有优先权吗? 股权出质,顾名思义,就是将公司的股权出质出去,所谓出质,“出”指的是向外,“质”指的是质押。出质的对象是公司的股权。指的是将股权作为担保方式进行质押的行为。 设定股权质押的意义在于,以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没有受偿时,因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质权人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通过股票、股权的转让变现,并从转让价款中受偿,使债权得到清偿的一种行为。 企业破产指的是企业因资不抵债,向申请破产后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程序,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会对企业债务进行有顺序的清偿,那么,股权质押在清偿债务时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呢?股权质押产生的债权是属于普通的债权,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是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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