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证据的辨认笔录应当排除情形: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专业解答应当被排除的辨认笔录包括辨认没有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辨认人之前就已经见到了辨认对象的,整个辨认活动没有逐一进行的,有给辨认人进行明示或暗示的以及其他不能确认辨认笔录真实性的情形。像是这些辨认笔录,都是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律师解析 可以作为证据的辨认笔录应当排除情形: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