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这些情形下的辨认笔录不能当作定案的依据:其一,辨认并非由侦查人员来主持开展;其二,在辨认之前就让辨认人见到了辨认对象;其三,辨认活动没有做到逐个进行;其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相似特征的其他对象当中,不过像尸体、场所等这类特定的辨认对象除外;其五,辨认过程中给辨认人明显的暗示或者明显存在指认嫌疑;其六,违反相关规定,无法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况。
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辨认笔录具备合法性、客观性以及真实性,以此来维护司法的公正,避免对案件事实做出错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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