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可能作废的情形如下:首先,若辨认并非由侦查人员主持,而是违反法定程序进行,那么该辨认笔录可能作废。
其次,辨认前让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这会致使辨认结果不客观公正,从而影响其有效性。
再者,辨认活动应个别进行,若混合辨认,相互间的干扰会影响辨认的准确性。
此外,辨认对象必须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且供辨认的对象数量要符合规定,像辨认犯罪嫌疑人时人数不符合要求等情况也不行。
最后,若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有明显指认嫌疑,这样的辨认结果缺乏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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