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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的北京市工伤认定程序是什么

黄** 河南-安阳 工伤纠纷咨询 2017.09.20 13:45:00 10人阅读

一个同学在北京工作,上班的路上出现一点意外受伤了,请问2015年北京市工伤认定程序是什么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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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42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09-20 13:51:00 回复

解答如下, 产检假规定什么是产检假规定呢相信许多职场妈妈都了解,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时长与计算方法如下: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产检假,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什么是产检假根据2012年4月14日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计算,职场孕妈们可要看清楚,利用起来别浪费。产检假的工资怎么算请了产检假会不会扣工资呢产假假期间有没有工资呢这些都是职场妈妈们比较关心的。,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般来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检假期间应算作正常出勤,产检假工资按照正常全额工资计算。但各地区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下面我们来了解下各地的关于产假假工资结算的规定。北京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上海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产检一般为半天,算作正常出勤,就是支付全额工资;次数的话跟根据实际情况,每次产检完医生会预约下次产检的日期,根据这个日期为准,一般为9-10。次如果当天需要做较多检查,也可考虑一天。广州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怀孕的女职工,从怀孕满六个月开始,应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查看详情>>二胎可以休产检假吗二胎可以休产检假吗可以的。如果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是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妈妈们是可以再一次享受产检假的。那么产检假需要开证明吗产检假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是否要开证明的条例,不同不同地区有不一样的处理方法。有些是让提供每次产检预约时间的复印件,也就是产检预约单,有些需要提检记录,或者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等。总之,大家去产检就把各种资料都留下来,有个说法总比没有的好。查看详情>>产检假期间费用能不能报销产检假做产检的费用能不能报销是准爸准妈比较关心的,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地了解一下!首先我们要知道,医疗保险分为两种,一种是综合医疗保险,另外一种是住院医疗保险。如果你参加保险并且缴纳了综合医疗保险,有部分产检是可以免费的,去医院检查时,医院自动免收这部分费用。如果你参保缴纳了住院医疗保险,你只能在生病住院时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门诊则无法使用。如果参保缴纳的是生育保险,那么这种情况下的产检和生育宝宝才能够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参加生育保险之后,大部分的必要产检项目都会记账或者报销。如果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并且缴费,是不能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的,也就是没有办法报销产检费用。

农民工工伤鉴定步骤有: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相关材料;
2.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进行相关的赔偿;
4.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员工工伤认定是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由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员工本人是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的。
受理部门是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一般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科或者工伤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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