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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和拘役怎么实现并罚

谭** 湖南-岳阳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2.08.13 12:01:30 325人阅读

有期徒刑拘役怎么实现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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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和拘役实现并罚的原则如下: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022-08-13 12:03:30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拘役与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明确了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原则,吸收说主张采用重刑种吸收轻刑种的规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即只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

对于数罪并罚,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以限制加重为主的原则,兼取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目前关于拘役和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并无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可以适用,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即逐一执行说、吸收说和折抵说。逐一执行说主张一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种或者其中两种不同刑罚时,应当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分别逐一执行,先执行有期徒刑,然后再依次执行拘役、管制。吸收说主张采用重刑种吸收轻刑种的规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即只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折抵说主张一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种或者其中两种不同刑罚时,首先将不同种自由刑折算为同一种较重的刑种,即将管制、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或者将管制折算为拘役,而后按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其折算方法是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关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规定推算而成,即管制两日折算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拘役一日折算有期徒刑一日。
合并执行理论之探讨
“吸收说”实际上采用了吸收原则,其最致命的缺陷就是无法解决一种情况,即当数个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且数个被判处拘役的罪按限制加重原则确定的刑罚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另外还有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6个月,此时拘役的刑罚高于有期徒刑的刑罚,若再按有期徒刑吸收拘役的原则处罚的话,明显是重刑轻判。
“折抵说”虽然为一些学者所主张,但是深入研究后,发现其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存在合理性。刑法规定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五种主刑,但没有规定这些刑罚之间可以相互折抵,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关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规定,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对判决前被先行限制或剥夺自由的特殊情况所作的规定,是分别针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的,并没有规定这三种刑种之间可以相互折抵,如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相互折算,可能出现将较轻的刑罚折算成较重刑罚之情形。另外,刑法所规定的五种主刑是性质、严厉程度、以及执行方式各不相同的刑罚,就有期徒刑、拘役性质而言,其适用对象、剥夺自由的程度及监管的方法各不相同,执行期间享受的待遇和引发的后果差别很大,采用折算方法其实质是将拘役升格为有期徒刑,混淆了不同刑种的界限,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违背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对于有期徒刑拘役并罚的情况,就目前而言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对这样的情况进行处理的时候,其实法官是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大多数时候都是进行了折抵的,也就是拘役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然后叠加刑期进行处罚。

如果一名被告人身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或分别被判处拘役刑和管制刑,应当如何数罪并罚,刑法并未明确规定。针对此种情况,应当采取吸收原则。
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煿苤菩蹋牐即选择有期徒刑作为执行刑罚,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则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理由如下:
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时的并科原则。
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个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时的限制加重原则。
3、吸收原则的范例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为不同刑种,这三种刑种合并执行时即是最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这种并罚方法对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并罚时是最有力的借鉴。
4、刑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罪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较易改造。并罚时采取吸收原则能较好地体现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功能。
5、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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