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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从新申核需要媞交到那个单位的那个部门??

ask****988 浙江-台州 工伤纠纷咨询 2017.09.16 17:26:00 1人阅读

工伤待遇从新申核需要媞交到那个单位的那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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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8 14:5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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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那个奖金算不算工伤待遇的事,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所在省市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018-11-22 16:59:26 回复

您好!你问的郑州市工伤核待遇的问题,律师告诉你一般规定是事故发生一年以内,当事人或单位先申请申报工伤,
伤情稳定,可以申请做伤残等级鉴定,
依据当事人鉴定的伤残等级,当事人享有相应的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以上就是对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办法流程是什么的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9号)、苏州市“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等。
二、享受条件
工伤(亡)职工受伤害前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已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三、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包括:
1、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工伤医疗及康复治疗费用;
2、经批准确认后配置符合规定标准的假肢、义齿等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4、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办机构同意,职工到苏州大市以外住院治疗工伤途中所需符合规定的交通费、食宿费;
5、一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8、有护理依赖等级职工的生活护理费;
9、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
10、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1、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1
2、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其它符合有关规定的费用。
四、所需材料
(一)工伤待遇核定所需材料(非工亡)
1、填写《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如伤势轻微,职工自愿不做劳动能力鉴定的,由本人在工伤待遇申请表中签字申明“本人自愿放弃伤残鉴定”;
4、有效发票原件(据实提供)和相关单据:
(1)报支工伤医疗费用的:医疗费发票原件附费用明细(汇总)清单,住院发票应附出院记录,必要时附相应病历记录复印件;转往苏州地区以外就医的需附转院证明;
(2)经同意转往苏州大市以外住院治疗的,可报支外诊交通费、食宿费,需提供交通、食宿费发票原件和转院证明、出院记录。仅限于工伤职工本人乘坐汽车、火车等普通交通工具费用和转院途中食宿费用。伤情特殊需要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须附经办机构事先同意的审批表;
(3)报支假肢义齿等辅助器具费用的,辅助器具费发票原件需附经批准确认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审批表》,在限额内报支;
(4)涉及交通事故等第三人责任的应附事故责任认定文书、赔偿处理文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5)其它符合规定的发票原件及相关单据。
5、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属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还需提交《张家港市建筑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复印件;
7、其他特殊情况根据要求提供。
材料要求:所交材料应字迹清晰、书写规范;提交的复印件、表格、证明材料等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复印件需另带原件以供核对。发票较多的,应叠瓦状粘贴在A4纸上,交通食宿费发票另贴一页。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需另填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按相关要求另行提供材料)
(二)工亡待遇核定所需材料
1、填写《张家港市职工工亡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原件;
4、有效发票原件(据实提供)和相关单据(具体材料同工伤待遇审批);
5、评定一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还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6、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被供养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当地公安部门出具);
(3)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原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4)被供养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银行卡复印件(该复印件与本人身份证正反面一起复印,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单位盖章证明)。
6.1被供养人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提交相应证明:
(1)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孤、寡证明原件;
(2) 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原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6.2 工亡农民工供属自愿一次性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还需提交供属本人申请及用人单位报告;
7、建筑农民工工伤的还需提交《张家港市建筑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复印件;
8、其他特殊情况根据要求提供。
材料要求:同工伤待遇核定
五、办理流程
1、应在治疗结束、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工亡的在工伤认定后),由用人单位携带上述所需材料,送交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
2、工伤待遇经办机构对参保情况、医疗费用、工伤信息、供属情况等按规定审核后,审批工伤保险待遇;
3、经办机构审批后,用人单位(申请人)自行于网上社保系统打印《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结算表》,也可前来领取;工亡人员由单位另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办理医保清卡、退费退保手续;
4、一次性待遇通常于审批次月拨付到参保单位银行账号;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属抚恤金等定期待遇按月支付的,审批次月按月发放到提供的银行卡账户。
六、注意事项
1、职工受伤后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连续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社会保险关系。评定伤残等级后,如合法有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当月以后方可中断缴费。
2、工亡后应正常缴费至工亡待遇审批之月,由系统自动中断,多缴部分可在退保时办理退费。工亡待遇审批完成后,方可办理医保IC卡清卡、养老账户清退等退保手续。特殊情况如确需中断缴费,应在死亡次月只做普通退工减员(非死亡减员),如操作不当,则工亡待遇无法审批。
3、职工或单位如参加有商业保险的,应先复印好相关票据,通常先到保险公司报支后,再将发票原件等资料送交社保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规定审批工伤待遇。单位或职工如需留存发票、清单等复印件的,请先自行复印留存。
4、因交通事故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应先办理侵权责任民事赔偿。
5、在结算工伤待遇时,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待遇仲裁。
七、办结时限
每月25日前送交完整材料的,通常次月下旬结付到账。以上就是关于北京工伤待遇核定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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