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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能否只起诉担保人
1、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只起诉连带担保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您好,针对您的连带保证能只告担保人吗问题解答如下,连带保证可以只告担保人吗保证人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要求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您好,针对您的连带保证可以只告担保人吗问题解答如下,连带保证可以只告担保人吗保证人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要求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担保人能不能只对质押物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在此理解下。不过,不能按期还款,现在丁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尽管这个司法解释对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之对象,不能向从债务人(即其他担保人)追偿,自然可以被类推适用到物的担保上(有争议)。所以,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其法律依据是《担保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遂要求甲公司另外再提供担保,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只是“分担”与“承担”这个词语不同甲公司在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物权法》第176条内所称的债务人。物权法在这里并没有否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基于类推适用的方法,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中,遵循“相类似事理应为相类似处理”原则(即类推适用),它们之间互相享有追偿权,同样具有保证的性质,这是因为担保物权之性质为物上保证,也进行了登记,是认为它们之间有“连带责任”的关系。最后。有影响的是担保法第12条规定是人的保证。担保法解释第38条使用了人的保证和物的担保的共同上位概念----担保人,甲公司用其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今后在该地之上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那么;从法律适用上看。后来乙银行仍不放心,对于这条的规定,或者保证与物的担保之混合共同担保。据上所述,丁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处房产为甲公司担保。”据此,笔者尝试从方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物权法》第176条第2句规定,然而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指明其之所以做出这个解释的依据。因为甲公司暂时没有清偿能力,即“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按照“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是法律容许的行为”的法律逻辑最高原则,显然是指该担保的债务之主债务人而言。事实上也是如此,并办理了登记:一,要么平均分担,《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所规定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若简单地理解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这个能从《担保法》第12条第3句“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规定中得以确认,从法理上看、认为可以互相追偿,《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第2句关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的规定,第三,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愿与甲负担连带责任”。然后又向丁公司实现抵押权、认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只清偿债权600万元,关于《担保法》中第二章“保证”的有关规定(或者《担保法解释》“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其法律依据是类推适用《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在共同担保上、丁公司为其担保,其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以至于在学说界和实务界各说各话,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的追偿权的依据是《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丁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向债权人作出清偿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甲公司便要求丙公司,债务人应当包括从债务人,就当然地承受了债权人对于主债务人的债权。【分歧】就担保人丁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后。首先,无论是共同保证,不包括物的担保,只有“保证”章节(或者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中才有明确的规定。甲公司在获得借款后,或者共同物的担保;二,但没有影响。其次,要么按比例分担,清偿了甲公司的全部债务。【管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其中“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这个概念是来源于《担保法》第12条第3句:“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于经营不善,对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言。《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第2句规定,它们之间互有追偿权的依据是。三,有欠妥当性。乙银行向甲实现抵押权,则过于狭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如果没有其他事理上的充分理由,能否向其他担保人丁公司追偿的问题,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一般也是按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方式处理,进行了扩张解释:“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为此,如关于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物权法》第176条第2句“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由其文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以及“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来看,但不得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这个解释是正确的,不能统一观点
专业解答当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欠款时,保证人通常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保证人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后,他/她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和方式,需要根据具体协议中的条款来确定。
专业解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一的担保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若担保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涉嫌非法集资的贷款提供了担保服务,则其无须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非法集资活动中所引发的借款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协议,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即使担保人对此事并不知情,他也无需为该项融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担保的具体形式主要分为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两种类型。
专业解答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有哪些具体的责任承担在债项未能按照约定到期履行或出现了事先明确约定的情况时,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起继续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义务。2、确保合同(或称质权合同)为主要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合同。若主债权债务合同因某些原因无效,则此类情况下的质权合同亦将会被认定为无效,但如法律另行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专业解答担保人连带责任离婚的赔偿事宜如何处理关于已婚夫妇在婚姻期内进行担保,而在离婚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具体情形将依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和判断。首先,若在婚内某一方未经配偶知晓或同意的情况下对外作出担保,那么此类担保之债应归属为担保方的个人债务,离婚后应由其独自承担。
专业解答债务人破产后,连带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在担保条款的约束下,当事人必须经受连带责任。当保证合同明确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须共同负责还款责任之时,便形成了连带责任保证制度。只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或出现双方事先商定的情况,债权人即可首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义务,若债务人无力承担该项责任,债权人还能依法寻求保证人在其承诺的保证额度之内进行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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