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人是如何承担起连带责任的问题,这需要依据所担保的类型来进行判断。
若担保方式为担保物权,此时则须以其担保的物来承担相应责任;
但若是经由保证类别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又在协议中明确责成某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话,那么该担保人必须承担起这份连带责任。
其次,当借款人未能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起这部分责任。
然而,担保人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后,其在实际操作中所能承担责任的金额大小及范围,应当根据他在担保合同时所签署的内容予以确定和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