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判刑如下:
1、明知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不合格,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以罚款。
过失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4、主体为自然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为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首先,要有提供的行为。所谓提供,是指在科研、设计、勘察、测量、建设、施工、制造、修筑、修理、验收、采购、销售以及到部队使用全过程中某一环节出于故意而导致了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交付使用。既可以是有偿的,如被征购,又可以是无偿的,如被征用。方式如何并不影响巷罪成立。
其次,所提供的必须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所谓不合格,是指所提供的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生产、制造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提供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包括外形、内部结构、坚固耐用程度等不符合各项技术、数量指标。
最后,必须是向武装部队提供。虽有提供行为但不是提供给武装部队,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以及民兵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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