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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签订的借条有效力吗?

董** 山西-晋中 个人债务咨询 2022.07.03 05:13:04 313人阅读

胁迫签订的借条有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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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受到威胁、胁迫、恐吓的情况下所写的借条无效
(二)其内容不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受法律的保护。但被胁迫人在解除胁迫、威胁后,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陈述被胁迫写下借条的事实,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也为日后法院对被胁迫所写借条的合法性、真实性留下可贵的证据。

2022-07-03 05:15:04 回复

对于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撤销权如何抗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撤销权如何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3、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二、合同撤销权抗辩的行使即主张本案事实不符合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如经审查认为抗辩理由成立,法庭将认定本案不适用该“法律规范”,作出原告败诉、被告胜诉的判决。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向或仲裁机构提出,反诉和抗辩都是向主张撤销权的形式,关键一是依据合同法第55条审查其撤销权是否消灭;二是抗辩理由不能自相矛盾,即不能同时主张变更。三、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1)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权的发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引起合同撤销的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订立的合同;而合同解除权的发生,既有法律的规定,又有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即是。(2)从适用范围来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合同,均可予以撤销。(3)从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确认;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仲裁机关或人民裁决。(4)从发生的效力看,合同的撤销都有溯及力,《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的解除要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及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合同被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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